为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,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效能,营造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,在前期指导县区开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,近日,省民政厅印发《关于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申办“双承诺制”的通知》,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省级社会救助申办“双承诺制”。
《通知》要求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人员,要围绕认真履职尽责、规范经办流程、提高优质服务、维护公平公正等方面作出承诺。申请对象要围绕诚信申报、配合调查以及纳入社会救助期间的义务进行承诺。
《通知》明确,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人员,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,对涉嫌违纪违法的,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、司法部门。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对象,应视情节严重采取教育提醒等方式予以惩戒;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、物资或者服务的,责令退回非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可根据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涉嫌违法犯罪的,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为规范开展“双承诺制”工作,有效减轻基层负担,《通知》从省级层面统一制定了《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》《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》。
下一步,省民政厅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,不断完善健全社会救助领域“双承诺制”,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。